家傭僱主黎小姐
黎小姐(化名)感到非常困擾,她在2010年1月尾多次來電求助。一名她曾經聘請,而已自願離職的印傭正在控告她欠薪,雖然黎小姐表示已付清款項。
黎小姐的女傭是由AGENCY介紹的。她當時急需家務幫手,代理向她介紹一名聲稱合約已完成,不用離境而可即時上班的女傭。但當完成聘用,並付清中介費用後,她只工作了一星期。代理致電並說女傭需要辦理手續,要「暫時離開香港一下」──到中國大陸去。黎小姐問需時多久,代理說只需一到兩個星期。事實上為了辦理簽証,她得留在大陸一整個月。
儘管簽証還沒發出,家傭回來後便即在七月八月工作。代理沒有告訴黎小姐這是違法的,家傭在沒有香港政府發出的簽証下工作,主僱兩人均屬違法,他們可能面對巨額罰款以至監禁。不知情下,黎小姐還用一張由代理提供的印語表格,証明家傭收到七,八月的工資。
最後家傭的簽証在九月十一日發出,黎小姐的奶奶和一對約一歲大的攣生兒留在家中。
工作非常沉重,事實上黎小姐沒有指定需要一名印籍家傭,怎至不希望僱用家傭,只是店鋪的生意和一對攣生兒令她分身乏術。有幾位菲藉的家傭曾到黎小姐處見工,但當她們知道工作量如此繁重,都沒選擇在黎小姐家工作。
數個月後,在十二月一日家傭提出希望即時離職但被拒絕,僱主需要一個月的離職前通知,或是繳付相等於一個月工資的賠償。家傭並不清楚這方面的規則,因此僱主致電代理方面,要求代理代為解釋,家傭因為不想牽涉賠償,故同意繼續工作多一個月。但幾天後的十二月十七日,家傭表示還是需要即時離職,所以黎小姐整理好所需的文件,又付清工資,保存好收據,包括機票,上月的工資(扣除沒有工作的日子)。她還拍下了家傭簽署文件、致電代理交代終止合約、到代理方面的宿舍和向僱主告別的片段(她不斷的鞠躬致歉)。
家傭在通知離職後的工作經常出錯,所以主僱間的關係並不甚佳。例如黎小姐出外工作回家後,曾發現幼兒身上有傷痕;她的衣服又被熨斗燒得一團糟,她從前沒有這些行為,所以黎小姐懷疑她是故意的。
當黎小姐收到勞資審裁處的信時, 她感到非常震驚,信件關於家傭正在控告自己,指她沒付清欠薪和提供機票 。
家傭向警方編了一個故事:說僱主想向自己借錢,強迫自己到銀行提款,但銀行關門了,這令僱主非常憤怒並因此終止了合約,在沒有繳付任何工資的情況下要求她回國。
黎小姐對案件非常擔心,問到為怎麼家傭會誣告自己時有人告訴黎小姐,利用和僱主間的案件,家傭可以延長簽証,不用立即回鄉而有更多時間找新僱主。黎小姐懷疑代理教唆家傭誣告,並打算和她瓜分訴訟得來的錢。
僱主打算透過代理聯絡該家傭,但代理方面拒絕,反而向僱主介紹另一位家傭。
由於僱主已付款買了一套「買一得二」的僱傭代理服務,故如果第一次中介不成功,僱主應可以免費僱用第二位女傭。但代理方面表示,由於合約是在黎小姐奶奶名下的,而印尼領事方面因訴訟而將她列入了黑名單,所以代理無法免費安排第二位女傭,如果需要安排新合約,將需要重新付費!
黎小姐嘗試聯絡印尼領事求証,因為她懷疑這只是代理巧立名目增加收費,但目前為止黎小姐尚未聯絡上有關方面。
接著代理方面又介紹了一位聲稱約滿的女傭予黎小姐,她和新女傭簽了合約,又向代理付了二千八百元的介紹費和一千八百元兩年的保費。新女傭將會在一月二十六日到任,但到了當天黎小姐致電代理時,竟才知道她已找到新工作!代理方面聲稱會跟僱主找另一位女傭。雖然黎小姐仍未找到女傭,但代理方面拒絕退款,只推說會跟她找另一位女傭。
代理方面稱對黎小姐進行訴訟的那位女傭,已找到另一位僱主,但仍不讓黎張姐聯絡她。
黎小姐將種種文件寄到勞資審裁處去,証明自己已付清工資,甚至包括七月和八月的收據。但當她寄送証明文件之後,當局通知黎小姐,她已經觸犯法律。雖然當局相信黎小姐於不知情下違法(不然她不會主動寄出証據!),但她很難証明自己從來不知道這是違法的,所以黎小姐也面臨被起訴。很明顯問題出於代理方面,代理鼓勵僱主讓無簽証的家傭工作,沒有清楚說明這是一個違法行為。